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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專家說法■

 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,維護交通秩序,確保交通安全,政府特別制定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,對於可能影響交通安全者,都預先規範,並訂有處罰規定。其中,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「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。」即強制機車駕駛人和乘客戴安全帽。就本案而言,永康身為駕駛人,乘客琳琳未戴安全帽,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,仍應接受處罰。

*本單元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、國語日報聯合製作,於每月第四週的禮拜五在國語日報第4版「少年法律」刊登*